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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規定

文章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 2017-10-30 14:57:00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報名工作公平公正,規范有序,根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對象

擬參加我區2018年普通高考及提前單獨招生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類、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招生、重點大學少年班招生、保送生、高等職業院校提前單獨招生、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提前單獨招生、職教師資提前單獨招生、盲聾啞殘疾生提前單獨招生等,均須參加我區統一組織的高考網上報名及資格審查。參加自治區普通高職院校單獨招生考試并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6月7日—9日的普通高考,也不參與錄取。

二、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網上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須在12月20日前全部結束。考生須持二代居民身份證進行網上報名。報名網址為:http://www.xjzk.gov.cn。

(二)報名地點及方式:報名工作采取“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方式,考生須按照戶籍或學籍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報名確認及資格審核。各地報名及資格審核的具體時間、方式及流程由各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自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報名資格審查結果應及時反饋考生本人。

(三)“三校生”報名注意事項

1.“三校生”報考計劃單列的自治區高職(專科)院校(專業)

自治區普通或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就近到三校生招生計劃單列的自治區高職(專科)院校辦理報考手續并進行報名資格審核。

非我區三校生招生計劃單列的自治區高職(專科)院校畢業的“三校生”在戶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進行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審查后就近到三校生招生計劃單列的自治區高職(專科)院校辦理報考手續。

當地沒有三校生招生計劃單列的自治區高職(專科)院校的也可在戶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報名。

2.“三校生”持本人二代身份證到報考院校進行資格審核后按《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網上報名填報要求》進行填報。各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編排考場、統一印發準考證。由自治區單獨命題、單獨考試、單獨錄取。

3.“三校生”入學前不進行體檢,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學后統一組織體檢,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錄取工作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錄取時間與普通高校相關批次錄取同時進行。

三、報名條件

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須同時符合以下報名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三)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四)戶籍和學籍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是在疆常住戶籍人口,且戶口遷入新疆的時間不少于兩年(按距離當年高考的時間計算,下同),在疆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普通高中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有三年的學籍檔案,有連續三年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2.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是在疆常住戶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出生落戶在新疆且戶口沒有遷出新疆的經歷。

3.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是在疆常住戶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小學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并有相關學籍證明材料,有小學或初中畢業后到內地藝體類中職學校就讀的證明材料,考生可回新疆報考藝體等特殊類型院校(專業)。

4.考生是在疆常住戶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穩定住所,年齡在25周歲以上(含25周歲) 。

5.考生父親或母親是經地、州、市及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入我區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考生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是在疆常住戶籍人口,考生在高考前一年9月1日前學籍轉入我區普通高中并連續實質性就讀(須經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批準其父親或母親調入我區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相關手續證明)。部隊調防干部子女,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

6.區外地級以上(含地級)組織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在援疆工作期間,其子女普通高中階段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兩年(高二、高三)并且有在疆就讀兩年的學籍檔案,子女本人是在疆常住戶籍人口,允許在疆報考(須由組織部門出具父(母)援疆派遣手續等相關證明材料)。非兵團系統,可由考生戶口所在地地級(含地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經考生戶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批準,同時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后準予報名;兵團系統,可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師級(含師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經考生就學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批準,同時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后準予報名。

7.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三年級及普通高中階段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學籍,有連續三年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有新疆初中畢業證書和中考成績,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疆有合法職業及四年居住證,有在疆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允許其報考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專業)。

    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中二、三年級及普通高中階段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學籍,有連續三年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有新疆初中畢業證書和中考成績,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疆有合法職業及五年居住證,有在疆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允許其報考區內本科院校(專業)和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專業)。

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階段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六年并有六年完整學籍,有連續三年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有新疆初中畢業證書和中考成績,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疆有合法職業及六年居住證,有在疆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允許其報考區內外本專科院校(專業)。

四、“三校生”報名條件

(一)普通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三校生”)符合以下條件,可報考招生計劃單列的自治區高職(專科)院校(專業)。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3.有新疆戶籍的區內外普通或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

4.非新疆戶籍在疆普通或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實質性就讀并有完整學籍的畢業生。

(二)“三校生”符合以下條件,可報名普通高考。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3.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疆是常住戶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在疆中等專業學校連續實質性就讀三年并有三年的學籍檔案。

4.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學籍須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注冊且第三學年實習階段必須在疆。中等職業學校往屆畢業生須有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的畢業證書。

5.非新疆身份證號的考生須有在疆初中學籍號及畢業證書。

五、下列人員不得報名普通高考:

(一)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報考少年班除外);

(三)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四)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考生;

(五)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六、其他

(一)我區跨地、州、市就讀考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并參加考試,戶籍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不得拒絕其報名。普通高中三年學籍完整的應屆畢業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就讀普通高中證明屬實,由戶籍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查其戶籍條件屬實的,可申請在就讀普通高中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報名,通過資格審查后方可參加考試。各地應相互配合加強對此類考生的資格審查和服務。

(二)未在南疆四地州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連續三年實質性就讀的考生不享受南疆特殊照顧政策。未在對口援疆受援地區報名的考生不享受當地的對口援疆政策。

(三)在新疆定居并符合學籍及就讀條件的外國僑民,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可在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報名。

   (四)根據《教育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規定》(教學[2017]4號)精神,符合我區高考報名條件、通過報名資格審查,需要招生考試機構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幫助的殘疾考生,須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和材料,并填寫《殘疾考生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合理便利申請表》。申請使用盲文試卷的盲人考生還須簽訂承諾書,承諾同意使用全國統一命制的盲文試卷。

(五)關于報名信息采集

考生通過網上報名的信息確認表將作為考生唯一的報名信息,用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及網上錄取。報名信息采集時,考生須持二代身份證并仔細檢查網上報名信息確認表上的內容,對本人報名信息確認表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后的考生報名信息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各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報名信息的準確性。各報名點使用二代身份證閱讀器對本地區考生的報名信息進行統一采集,并將考生報名信息確認表留存備查,將采集后匯總的數據庫按規定的時間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

七、組織機構及職責

我區普通高考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員會負責組織,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高考報名實施細則,成立高考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小組。各級教育、公安、人社、紀檢、民宗等部門具體實施,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普通高考報名和資格審核。各報名資格審核組織機構須嚴格按照我區普通高考報名條件對考生進行資格審核,采用“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開展我區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報名資格審核組織機構及職責如下:

(一)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考生的高中學籍和實質性就讀情況的審核工作。聯合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高一新生學籍注冊制度和高中階段實質性就讀核查制度,將學籍注冊和實質性就讀的核查情況作為考生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查時的重要依據。

(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公辦普通中學職責

1.各公辦普通中學具體負責組織在本校有三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完整高中學籍并連續實質性就讀三年的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的信息采集工作。

2.各縣(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本縣(市)所有往屆普通高中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的信息采集工作。

3.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領導、指導和協調本地區考生的報名工作,同時負責:

(1)組織1、2條規定之外的民辦中學的應、往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往屆畢業生,由疆外轉入疆內就讀普通高中的畢業生,疆內其它學校轉入就讀普通高中的畢業生,社會考生及“其他考生”的資格審查、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信息的采集工作。

(2)處理各縣(市)招辦和公辦普通中學在報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問題。

(3)對各公辦普通中學、縣(市)兩級機構的報名結果進行復審。

(4)編發考生普通高考報名序號。

(二)各級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考生的戶籍情況的審查、審核工作。戶籍審查、審核時須仔細核對居民戶口等有關登記項目信息的一致性,嚴格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考考生戶籍情況審查登記表》(以下簡稱《戶籍審查登記表》)中所填寫的考生及其父母的相關信息與公安機關戶籍信息管理系統信息是否一致進行審查。對遷轉戶口,須仔細核對轉入時間是否屬實。審查結束后,須將人口系統里該考生本人的戶籍詳細(全項)信息打印在《戶籍審查登記表》背面。凡是違規、違法辦理戶籍遷移落戶的,一律不予受理,已經落戶的予以取消。屬于社會人員偽造的,注意發現線索,依法給予嚴厲打擊。屬于公安機關內部民警違法亂紀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戶籍管理部門須及時受理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申領、補辦工作,確保考生能夠按時參加普通高考報名和考試,積極配合各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做好考生戶籍復核工作。

(三)各級人社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技工類學校畢業考生的學籍和實質性就讀情況及來疆務工隨遷子女父母的社保繳納情況的審核工作。各地人社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來疆務工人員社保繳納制度,方便來疆務工人員隨時隨地繳納社保。

(四)各級民委具體負責轄區范圍內“民考漢”、“漢考民”及回族等考生民族成份的審查、審核工作(考生民族成份確認權在地區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領導小組)。

八、關于系統安全保障

為保障全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安全平穩,自治區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中學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報名系統安全。

(一)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落實網站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確保網上報名軟件的安全順暢運行。按“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網站要有防火墻、防病毒、防攻擊等安全保障措施,使用專業的安全專用產品。及時整改網站的中、低和高風險漏洞,嚴防網站網頁篡改、黑客病毒技術和木馬間諜程序。要建立相應的信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網站發生較大、重大安全事件時,要立即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向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報告。

(二)各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各中學要確保考生上網環境的安全,保障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絡系統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強對計算機病毒的預防和清理。要指導考生按規定的流程和程序進行網上信息的采集和填報,并對考生所填報的信息進行有效審核。考生信息屬于考生個人隱私,不得對外提供或公布。

(三)考生要妥善保管好本人填報信息使用的用戶名和密碼,防止他人盜用。在報名時間截止前,在報名系統中完整、準確、客觀、真實地填報本人的報名信息,嚴格按照報名系統規定的流程進行操作。網上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由考生本人負責。

九、考試語種、科目

(一)考試語種

考試分漢語言(民考漢)、維語言、哈語言、柯語言、蒙語言五個語種。

(二)考試科目

1.高考統考科目

(1)漢語言(民考漢)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使用漢語言試卷并使用漢語言文字答題。其中,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自治區仍不組織外語口試。

(2)民語言(維語言、哈語言、柯語言及相關語種采取模式一教學的文科雙語班)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使用授課語種試卷并使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學的文科雙語班考生的數學(文史類)科目使用漢語言試卷并使用漢語言文字答題。考生如被錄取,按學校規定的語言授課。

(3)蒙語言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使用蒙語言試卷并使用蒙語言文字答題。

(4)雙語班(指理科雙語班、采取模式二教學的文科雙語班)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英語。其中,數學(文史類/理工類)、理科綜合、文科綜合科目用漢語言試卷并用漢語言文字答題;語文科目用授課語種試卷并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英語科目分值150分,不含聽力,成績不計入高考統考成績,作為高校錄取參考。

(5)外語/漢語考試科目中的聽力考試為必考內容。我區外語考試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的含有聽力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漢語考試采用MHK試題結構模式含有聽力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外語/漢語聽力考試總分為30分,自治區統一組織評卷,其成績不計入考生高考外語/漢語科目成績總分。按考生聽力考試實際得分計入聽力單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是否做參考由高校決定。非聽力部分試卷的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非聽力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 1.25,換算為外語/漢語科目成績。

2.專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試科目

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試和高考統考兩部分組成。

(1)專業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考試;報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統考;報考其他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按照自治區隨后下發的文件要求參加自治區統考或按所報考高校的要求參加校考。

(2)高考統考科目

漢語言(民考漢)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外語。使用漢語言試卷并使用漢語言文字答題。其中,外語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民語言(維語言、哈語言、柯語言)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使用授課語種試卷并使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學的文科雙語班考生的數學(文史類)科目使用漢語言試卷并使用漢語言文字答題。考生如被錄取,按學校規定的語言授課。

蒙語言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使用蒙語言試卷并使用蒙語言文字答題。

雙語班(指理科雙語班、采取模式二教學的文科雙語班)招生計劃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漢語。其中,數學(文史類/理工類)科目用漢語言試卷并用漢語言文字答題;語文科目用授課語種試卷并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

 3.兼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試科目

漢語言(民考漢)、維語言、哈語言、蒙語言、柯語言五個語種及雙語班考生兼報體育、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其考試科目與“未報體育、藝術類專業考生”相同,但在參加該考生填報的體育或藝術類專業錄取時,按“體育、藝術類專業考生”的考試科目計算其高考統考成績。

4.“三校生”報考計劃單列的自治區高職(專科)院校(專業)的考試科目

(1)考試科目

漢語言(民考漢)考生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使用漢語言試卷并使用漢語言文字答題。

民語言考生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漢語,使用授課語種試卷并使用授課語種文字答題。

考生入學后,由招生院校負責對考生的專業知識(技能)進行測試。對不合格者,院校取消其入學資格,但須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 

(2)相關要求

報考美術、音樂類專業的“三校生”,須獲得當年《自治區普通高校美術、音樂類專業統考專業合格證》方可填報招生院校高職(專科)單招相關專業;報考體育類專業的“三校生”,須參加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體育專業測試方可填報招生院校高職(專科)單招相關專業。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考生志愿,對文化課成績和專業課成績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的全部投檔,招生院校在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范圍內,按事先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十、關于政策宣傳、信訪舉報和公示

各地高考報名及資格審核組織機構要通過各種形式,進一步加強高考報名政策的宣傳工作,讓每個考生和家長了解高考報名資格條件中關于學籍和戶籍的具體要求;堅持公示制度,各級報名組織機構對經本機構審查后獲得報考資格的考生詳細信息(姓名、考號、照片、班級、畢業中學等)以多種形式進行長期公示,公示至少一個月;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和設立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由專人負責,及時處理并回復。

對在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中出現的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報名資格、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自治區教育廳或經自治區教育廳授權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當年的報名資格、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查實的 “投機報考” 考生,將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陽光高考”網站平臺上公布。

十一、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關于印發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新疆參加普通高考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5號)和《關于印發《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新疆參加普通高考方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28 號),其他有關文件與該文件不一致的以該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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